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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条件是指贷款银行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由于贷款银行在一开始就必须履行提供资金的义务,而借款人偿还债务往往持续较长的时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借款人才履行提供资金的义务。
先决条件普遍采用于英文合同版本当中,我国日常合同当中采用的不多。这可能是源于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先决条件条款,而是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国鼎立”,因此实践当中制定先决条件条款的并不多见。
其实,先决条件的法律性质含义较广、较灵活,根据它设计的内容不同,既可以单指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三种权利其中之一,也可能包括了二者或全部。由于先决条件是指仅当特定的条件成就后,合同一方才履行特定行为如交割、付款等。这个条款通常用作保护处于优势地位一方明确己方的权利和对方义务关系时候使用。具体作用有二:
一是标准,约定明确的判断标准,作为一方承担义务和另一方行使权利的依据;
二是保护,即保护一方当事人尤其是优势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免受另一方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而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