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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

  	      	      	    	    	      	    

目录

什么是储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是指公民死亡之后,其在银行的储蓄,依据合法的继承关系或法定手续,转移其所有权于新的权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法律依据[1]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对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作了明确的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银行不受理纠纷的解决。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条件[2]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应有以下法律条件:

  1.储蓄存款人确已死亡,其银行存款是其遗产的一部分,这是产生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最根本的条件。如果储蓄存款人没有死亡,或虽已死亡但其储蓄存款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则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

  2.储蓄存款人死亡时,存在合法的继承人或遗产取得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中的存款时,如需过户,应按法定过户手续办理。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存款,上缴财政入库收归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这些存款都不计利息。

  3.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以证实其身份与合法继承权。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应履行的法定手续[1]

  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的法定手续,指银行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将死亡公民在银行的存款转移给新的权利所有人的程序和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储蓄存款过户或支付应履行以下法定手续:

  1.银行应审查继承人或要求转移遗产人是否具备合法的继承身份或取得遗产的资格。没有公证处或法院的证明,继承权就难以实现。

  2.银行应审查继承权是否存在争议,如有争议,银行必须暂停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裁判。银行凭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

  3.银行应审查过户或支付的存款是否存在争议。如该项存款有无被冻结、扣划等其他法律措施存在,如果存款已被冻结或扣划,银行则不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4.银行在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对收归国有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不得计算利息。

对外籍储户存款的过户或支付应注意的问题[1]

  外籍储户死亡之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比国内储户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外籍储户死亡后,对其存款的过户或支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我国定居的华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储蓄存款,如原存款人死亡,合法继承人要求过户或支付原存款人在我国银行的储蓄存款时,其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相同。

  2.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死亡后,合法继承人要求过户或支取原存款人在我国银行的储蓄存款时,应按照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3.在外国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储蓄存款和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它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合法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5.合法继承人所在国如是禁汇国家,可由当地侨团或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6.合法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宋玉泉.金融法律与实践[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02
  2. 田椿生,王加春.房地产经济与金融工作手册[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