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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营业是特定行政机关对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实施的一种处罚。
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有严重违法行为,致使管理混乱,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命令有违法行为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暂时停止营业活动,待其纠正了违法行为后,再允许其恢复营业。但为了防止行政主管机关无限期地停止土商企业的活动,给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通常还明确规定责令停止整顿的处罚期限。如《药品卫生法》规定,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处停产,停业七天的处罚。
如果企业在短期内的销售收入即总收益大于总变动成本,或者平均收益大于平均变动成本的话,由于企业的收益不仅弥补了全部变动成本的支出,同时还抵消了一部分固定成本的支出,因此,继续营业要比停止营业造成的亏损更小。相反,如果企业在短期内的销售收入即总收益小于总变动成本,或者平均收益小于平均变动成本的话,由于企业的收益连变动成本的支出都无法得到全部的补偿,因而也就不会对固定成本作出任何贡献,这时,停止营业就要比继续营业造成的亏损更小。综上所述,企业短期内的停业原则可以用一下式子来表示。
TR < TVC,或 AR(P) < AVC
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上式推导出企业继续营业的原则,而无论这个企业在短期内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下式给出了企业短期内继续营业的原则。
TR ≥ TVC,或 AR(P) > AVC
可见,如果从纯经济的角度来说,一个短期亏损的企业,只要继续营业所得到的收入可以补偿全部变动成本的支出,并且还有可能对固定成本作出部分贡献时,就应当继续营业;反之,只要继续营业所得到的收入不能补偿全部变动成本时,就应该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