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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根据变更的主体的不同,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债权让与)和债务人的变更(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①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②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③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④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 意。
3.债的概括承受。
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