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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风险

  	      	      	    	    	      	    

目录

什么是债权风险

  债权风险是指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将来危险,债权不同于物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自主决定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目的,也不能支配和运用权利法去实现利益,而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与履行义务的整体外部环境,都会给债权造成风险,这种风险即由债权本身性质决定,也受债权履行外部因素的作用。

债权风险的种类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积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等;

  (2)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已解散或被撤销;

  (3)债务人破产风险。如债务人因资不抵债破产等;

  (4)债务人员犯罪风险。如债务人因违反党纪国法被绳之以法并处以没收财产

  (5)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权的风险等。由于这种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必须力求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债权风险存在的原因[1]

  一、债权风险的内在原因分析

  债权的特性是债权风险的内在原因,债权的相对权、请求权等属性,既使债权有别于物权、知识产权,同时也使债权的风险增加。

  1.债权是相对权。这就决定了债权不具备绝对权的排它效力、追及效力,债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债务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能力直接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会给债权实现带来风险。

  2.债权是请求权。这就决定债权人的权利只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履行行为,债权人并不能直接去支配,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权,同时债务人在负债期间,对其财产的处分并不受债权人的干涉,这就难一避免债务人转移自己财产抽逃资产的行为对债权实现造成的风险。

  3.债权是期限财产权。债权人享有债权与行使债权之间受债权期限的约束,只有债权到了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主张债权,这就使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会因时间的延缓而发生变化,原来有履约能力的债务人,会因资金不足,资产减少而减弱履行能力,使到期债务无法充分履行,导致债权实现的风险出现。

  4.债权具有平等性。相互存在的数个债权,不因设定的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差异,此为债权的平等性,如债务人同时对数个债权人负有债务时,各债权人的债权都是平等的,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仅能按债权额度比例受偿,必然使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徒增债权实现的风险。

  二、债权风险的外在原因分析 .

  债反映的是财产的流转关系,特别是商品的交易关系,债权利益是在当事人之间给付、受偿中得以实现的。这种财产的动态移转能否顺畅,还取决于交易的环境、当事人的资信、法律制约和道德氛围等外部因素,因此这些也会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

  1.交易环境风险。

  由简单商品经济到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商品的交易日益频繁,交易的规模、范围不断扩展,呈现出贸易国际化、经济一体化的前景,同时交易风险也急剧增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商品还不充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交易行为还不普遍,交易多发生在相互了解、有一定信赖基础的“熟人”之间,交易风险较小。而当今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分工越来越细,商品的数量、种类日益丰富,商品经济已成为各国经济的主流,交易活动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经济行为,商品交易跨越地域、国界的限制,由“熟人”之间交易扩张到彼此不熟悉,无信赖基础的“陌生人”之间,交易的风险增加。

  (2)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商品交易的规模小,无论交易的数量、交易金额,还是交易的难度都无法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相比,债履行的难度不大,债权实现的风险较小。而现在社会,商品交易的规模扩大,交易额、数量陡增,生产的社会化使商品的生产、流通领域间相互关系日益密切,交易行为往往需要得到相关方面通力配合,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会使债的履行困难重重,故而债履行的难度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增大。

  (3)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商品交易方式多为现货交易,同时履行,交易受繁琐形式的约束,客观上也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商品流通的方式更为简单和便捷,票据交易、网上交易期货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各领风骚,同时履行的交易传统也逐渐让位于异时、异地履行。这些交易方式的形成确实加快了商品交易的速度和规模,但也给商品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先义务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2.信用环境风险。

  债的履行,财产的移转,利益的交换,依赖于债当事人能否恪守诺言,诚实守信。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会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落空,挫伤民事主体参与商品流通的积极性。当失信,违约行为蔓延成为交易中的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时,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的正常流转。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市场经济乃信用经济,因此,债权的实现,需要诚信。然而,交易利益的巨大诱惑,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人本性驱使交易者不断突破道德的底线,不惜以失信博取交易暴利,使得交易之中不诚信的行为屡屡发生,缔约中圈套、陷阱,履约中的背信弃义、抗蒙拐骗,都使现实的交易充斥着信用风险。现代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极力推崇,对商人行为的道德要求,对传统道德中重义守信的呼唤,无疑反射出人们在信用风险加重的现实困境中,期冀重振商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化解债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

  3.法律环境风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是通过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的。法律以公平、正义的理念、精神调节民事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交易的安全,同时借助法律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中的利益实现,因此法律环境对交易活动,债权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就会有效地防范债权风险,促进交易,而不合时宜、缺陷百出的法律制度,就会让品质低劣、信用不良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然而,交易过程的复杂多变,交易方式的推陈出新,交易主体的意见自治必然会不断出现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交易空白,导致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新兴的交易行为出现“无法可依”的风险,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固守以律定案,而不能与时俱进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局限,更使得新兴的交易行为风险因无法可循而得以延续。我国期货交易、证券交易长期风险丛生,交易者热情不高,与我国期货立法,证券立法严重滞后,司法保护无法同步跟进有密切的关系。健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法律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就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债权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4.道德氛围风险。

  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通过教育、引导、思想修养等自律人们的行为,其作用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直接有效,但其潜移默化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较法律更为持久,更易被人们所接受。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共同以“自律”和“他律”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需要法律的手段强化和提升,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

  没有道德内涵的法律,不会得到人们的推崇和尊重,离开道德支持的司法,就不会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守法意识。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遵守公德的氛围,就能培养人们遵纪守法的观念,就会形成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和杜绝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减少和化解交易风险。也可以运用道德的内省、自律作用,排除因道德不良、品行低劣出现的利用法律缺漏,规避法律,牟取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传统道德中的一诺千金、诚实守信对当时社会法律尚不完善背景下的交易行为的维护,体现了道德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的公德意识不仅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维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透析债权风险原因,了解债权风险、症结,就是为了对症下药,构筑债权风险防范堤坝。一方面针对债权的内在风险原因,强化债权的物权担保债的保全等法律制度,另一方面针对债权风险的外在原因,优化交易环境,建立与交易相关的信用体系制度、法律制度,增强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促进交易。

债权风险防范和救济[1]

  风险防范与风险救济,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都具有保障作用,然而两者却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功能不同,风险防范的目的在于针对债权风险的成因,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或提前为防止风险设定权利和措施,从而预防风险,而风险救济则是对已经出现的债权风险,通过私力自助行为或公力的司法保护,补救因债务人的违约、侵权等给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因此总体而言,风险防范是对未然风险的预防,而风险救济是对已然风险的补救;

  其次,风险预防的债权关系为交易中的合同之债权,保障的是交易安全和合同当事人合同中预期的利益,而风险救济则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之债权的补偿,其对象为法定之债,如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以及缔约过失、合同中的违约等损害之债。

  再者,风险防范采取的是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以及债权人的抗辩权,其作用是防止、阻却债务人资信的不良给债权利益实现带来的困难,便于债权人约束、控制债务人故意减弱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弱的不诚信行为及其他对债权有害的行为。而债权的风险救济则是借助私力、公力,特别是公力的强制性,督促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以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救济因债务人的违法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不同性质的债关系,体现的债权功能是不同的。合同之债发挥着债权的交易功能,实现利益的交换;法定之债,则发挥着债权的补偿功能,通过债关系的法定化,以实现对利益受损方的补救。可采债权风险防范的债关系主要为合同之债,即交易之债。其原因如下:

  l、合同之债具有可预见性。

  债权风险的防范,是以风险的可预知为前提的,合同之债为合意之债,是合同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事先选择交易的对方,约定债权债务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彼此的资信、交易的内容、规模,预见债权风险,从而选择风险防范的担保方式,或在风险可能发生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排除债务人妨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法定之债,非基于民事行为产生而是根据事实行为产生的,债何时发生,与何人产生债的关系,包括债的内容,与债的当事人的意愿无关,自然无可预知债的风险,所以只能采取债权风险救济。

  2、合同之债事关交易安全。

  债权风险防范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交易,维护交易信用和安全,促进贸易和财产流转,实行交易主体的互利,从而达到互信双赢的目的。风险防范是为当事人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服务,担保、保全的主要为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因此,对合同之债的风险防范,才能体现债权风险防范的法律价值。而法定之债是一种补偿之债,无交易安全,其目的在于对违反义务方的制裁以及对受损方利益的补救,自然也无实际防范风险的必要,此外,由于风险的不可预知。也无风险防范的实际可能。

  债权风险的防范方式是由债权风险的原因决定的,风险防范的方式是针对债权风险的原因设置的,由于债权为相对权、请求权所引起的风险,其防范方式就是考虑在债权之外引入绝对权,如物权担保制度或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局限,使债权扩展,如债的保全或扩大请求权行使的对象的保证担保方式。因债权为期限性财产权引起的风险,为防止因利益不同步引起的不能对等履行的风险,即赋予双务合同中债权人的抗辩权或者运用定金罚则约定的定金利益,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

  根据债权风险防范的方式不同,防范方式的运用不同,可将债权风险防范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债权风险的一般防范,普通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之债的法定的防范方式,包括债的保全及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预期违约。另一类为债权风险的特别防范即债的担保,它主要以当事人自行约定为主,适用于有约定担保的债权或某些特定的合同之债(留置权)。

  债权的本质为可期待的信用,即其首先确立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但同时又力图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由于这种差距的存在,债权作为期限财产权,可能因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弱化,而使到期债权无法受偿,从而引发严重的信用危险。因此,债权防范的首要目的在于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债权设定目的并不在于债务人约定给付之执行,而在于债务人约定给付使债权人获以满足。换言之,债权为期待利益,存在潜在或现存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果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或迟延等情况,则债权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信用遭受破坏,为确保债权目的实现,需要一种化解风险,确保债权实现的制度,于此,债权防范制度应运而生。债权防范中的物权担保、保证、定金等方式能够实现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的作用,此乃债权防范的本质,而其他债权保护方法只是对已发生的风险和信用危机的补救或修复,无预先化解风险、强化信用、取得债权人信赖、促进融资、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债权风险带来的危害[2]

  1.债权风险的发生,会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并非是现实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其实现则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给付的义务。债权实现的客观社会效果,主要体现为人们信用观念的加强和在此基础上债务人对债务的自觉履行。如果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讲道德不守信用,就会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落空,挫伤民事主体参与商品流通的积极性。债权债务关系链条就会受阻或中断,债权就难以实现,其结果必然是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

  2.债权风险的发生,将引发信用危机.

  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债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是市场经济的心脏部分,债权实现出现风险引发的不仅是市场信用危机,而且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为,现代经济已由自然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而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是借债与还债的统一,其中一根链条被切断,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乃至国家信用都可能随之切断。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它要求用法律来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动规则,使信用得以确立,从而保障商品交换的实现。债权难以实现,资源就不能被充分、有效地利用,也就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生产规模也难以扩大。如果市场主体屡屡给他人造成损害,破坏信用这根连结交易的纽带,频频扰乱市场秩序,就会使社会及一系列交易处于无序状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3.债权风险的发生,将会扰乱法律秩序,损害法律尊严。

  我国已把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作为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由于债权风险的发生,引发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据统计,现行90%以上的有关债权债务的纠纷需要人民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而30% 一50%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由此看来,即使进入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作为债权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也缺乏安全性,而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将会导致人们对法律信念的怀疑.人们从而寻求种种私力救济去解决问题,最终导致法律处于休克状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法律秩序,损害了法律尊严。

参考文献

  1. 1.0 1.1 何恩光.试论债权风险的防范与救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3期
  2. 郭龙.论债权风险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对策.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18卷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