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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

  	      	      	    	    	      	    

目录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债权转让非经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者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但是否债权人与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通知“主体” 应当如何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合同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但按照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受让人应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求债权人制作通知书交由债务人送达通知,以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合同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从而,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一般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前所述,由受让人进行通知,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代转是通知送达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的送达人,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第三,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最后,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是债权转让协议实现的关键。

法律风险提示

  向债务人发出进行通知,对方可以拒收,并且拒不履行债务。

  在向债务然发出通知的信函和快递后,对方如果不主动与债权受让人进行联系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则其有权以未收到债权通知书而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即使其已经收到债权通知书,也可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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