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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式众筹本质上是投资者和筹资者双方按照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本金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从合同法角度而言,债权式众筹就是借款合同,投资者是贷款人,筹资者是借款人,投融资双方通常会约定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众筹投资者是小额投资者,所以众筹的投资者主体还是自然人,筹资者通常是法人。
债权式众筹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
1、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用途是投资者斟酌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也是确保合同期满后,筹资者能否还本付息的客观要求。所以,如果筹资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投资者可以提前收回投资或者解除合同。
2、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3、依约返还借款的义务。投资者的主要义务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投资款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