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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活动是指商品或货币的所有者,把商品或货币暂时让渡出去,按照约定的时间,到期由商品或货币的借入者如数归还并附带一定数额的利息。
借贷活动是依法进行的借贷行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应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因此在借贷活动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借款人和贷款人都是独立的,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都受同样的法律约束,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借贷双方的平等原则还表现在双方都有平等的诉讼权,即当一方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在借贷活动中双方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公平合理。其具体包括:一是借款人和贷款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进行民事活动机会均等,有同等的机会进行借贷活动,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三是借贷双方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要求对等;四是借贷双方在承担责任上要合理。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有过错的一方才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与过错的程度要相适应。公平的原则还体现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要一视同仁,不得因借款人的身份不同而在贷款的条件、数量、利率期限等方面有所侧重。
从法律的角度看,诚信原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借贷活动中,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双方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要求借贷双方的借贷活动必须具备诚实、善意,讲求信誉和遵守合同,恪守诺言,履行义务,必须忠诚老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回避法律和合同,逃避应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得为取得贷款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隐瞒或谎报自己的财务、经营、盈利状况,或隐瞒贷款用途,贷款后必须按时归还贷款的本息。贷款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