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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

  	      	      	    	    	      	    

目录

什么是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企业购置、建造和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并不作为当期利润的抵减项目计入财务费用,而是通过资本化成为固定资产、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产等的组成部分。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

  借款费用包括四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准则对借款费用四个组成部分资本化的金额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利息资本化金额。利息资本化金额要与资本支出挂钩,其量化公式是: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式中的两因素又都有其相应的确定方法: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涵盖天数)

  对资本化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式中的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2.折价或溢价摊销金额。专门借款的资金如果是采用发行债券的形式筹集的,则有可能发生折、溢价的问题。那么每期应摊销的折、溢价金额应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溢价的摊销方法可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

  3.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则应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下,可在实际支付时全部予以资本化。

  4.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也就是说,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安排的外币借款,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汇兑差额发生的当时全部予以资本化。

  5.利息(包括折价和溢价摊销)资本化金额的限额。如果出现所计算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的情况,准则规定其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同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建工程成本中借款费用所占的金额比重,向企业管理当局和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单设一个“借款费用”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每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这样,在每一会计期末或者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应根据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作如下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贷: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预提费用

      银行存款

  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所发生的汇兑差额,在发生汇兑损失时,借记“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若是发生汇兑收益时,则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对于不能资本化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则应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另外,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在其发生时应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根据其发生额,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应当将其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实例分析

  【资料】某企业为建造一座厂房,2000年专门借入两笔借款:(1)12月1日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借入一笔3年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5%; (2)2001年1月1日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面值500万元,发行价格为448万元,折价52万元,票面利率为6%,承销商按债券总面值的2%收取手续费,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扣除。

  该厂房于2001年1月1日出包给一建筑公司开始承建,2001年6月30日厂房的实体建造工作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2001年1至6月份向施工方支付的款项记录如下:(见表1)

表1

资产支出时间资产支出金额(万元)累计(万元)
2001.1.16060
2001.1.163090
2001.1.2190180
2001.2.1150330
2001.3.1120450
2001.4.1140590
2001.5.1150740
2001.6.1120860

  假设该企业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并对外提供半年报,债券折价按直线法摊销。为简化计算,每月均按30天计算。

  【分析】1.资本化开始时间:2001年1月1日;

      2.资本化停止时间:2001年6月30日;

      3.在厂房建造期间无中断,没有资本化暂停;

      4.辅助费用(发行债券的手续费)应一次性全部予以资本化,金额为10万元(500×2%)。

  【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本企业是按季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

  1.第一季度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60×90/90+30×75/90+90×70/90+150×60/90+120×30/90

           =60+25+70+100+40=295(万元)

  本季应摊销的折价=52÷5×3/12=2.6(万元)

  资本化率=(200×5%×3/12+500×6%×3/12+2.6)/200+500=(2.5+7.5+2.6)/700=1.8%

  本季利息和折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295×1.8%=5.31(万元)

  本季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摊销的金额=200×5%×(3/12)+500×6%×(3/12)+2.6=12.6(万元)

  实际金额(12.6)超过应予资本化的金额(5.31)应计入当期费用(7.29)。

  第一季度末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 15.31(10+5.31)

    财务费用 7.29(12.6-5.31)

    贷:长期借款 2.5(200×5%×(3/12))

      应付债务—应计利息 7.5(500×6%×(3/12))

      应付债务—债务折价 2.6

      银行存款 10

  2.第二季度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450×90/90+140×90/90+150×60/90+120×30/90=450+140+100+40

           =730(万元)

  资本化率不变,依旧是1.8%。

  本季利息和折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730×1.8%=13.14(万元)

  本季实际利息和折价摊销金额=200×5%×3/12+500×6%×3/12+2.6=12.6(万元)

  本季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和折价摊销金额13.14万元大于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摊销金额12.6万元,因此,本季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和折价摊销金额为12.6万元。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借款费用12.6

    贷:长期借款 2.5

    应付债务—应计利息 7.5

    应付债务—债务折价 2.6

  【信息披露】在2001年上半年,企业应当在其对外提供的半年报中,对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作如下披露:

  2001年上半年,企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为27.91万元(5.31+10+12.6),用于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季率)为1.8%。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1]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将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还是将有关借款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生产但建造或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例1】红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起,用银行借款开工建设一幢简易厂房,厂房于当月25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本例中,尽管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建造时间较短,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因此所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当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例2】红岩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借入资金分别用于生产A产品和B产品,其中A产品的生产时问较短,为15天;B产品属于大型发电设备,生产时间较长,为1年零3个月。为生产存货而借入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本例中,由于A产品的生产时问较短,不符合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因此为A产品的生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计入A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B产品的生产时间比较长,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此符合资本化资产的条件,有关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B产品的成本中。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例如,某企业为了建造一条生产线向某银行专门贷款50000000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某住宅小区向某银行专门贷款2亿元等均属于专门借款,其使用目的明确,而且其使用受到相关合同的限制。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可包括一般借款。其中,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的判断。

  资产支出包括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①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②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③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这些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这些物资承:阻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刊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物资承担的是带息债务,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当该带息债务发生时,视同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的判断。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的判断。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3】红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借入款项建造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相关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同时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也已开始,但为固定资产建造所需物资等都是赊购或者客户垫付的(且所形成的负债均为不带息负债),发生的相关薪酬等费用也尚未形成现金流出。则该例不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的条件,虽然满足开始资本化的其他两个条件,但仍不能将有关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在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来判断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如果相关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中断时间较长而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相关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例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例4】红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利用专门借款开工兴建一幢厂房,支出已经发生,因此借款费用从当日起开始资本化。工程预计于2011年3月完工。2010年5月15日,由于工程施工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工程中断,直到9月10日才复工。

  该中断属于非正常中断,因此,上述专门借款在5月15日至9月10日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资本化,而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例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者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者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针对具体情况,依据经济实质判断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时点,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例5】红岩股份有限公司借入一笔款项,于2010年2月1日采用出包方式开工兴建一幢厂房。2011年10月10日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合同要求。10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11月15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月20日完成全部资产移交手续,12月1日厂房正式投入使用。

  在本例中,企业应当将2011年10月10日确定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后续的工程验收日、竣工结算日、资产移交日和投入使用日均不应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否则会导致资产价值和利润的高估。

  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际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分别建造、分别完工,企业也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如果企业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各部分资产已经完工,也不能够认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企业只能在所购建资产整体完工时,才能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借款费用方可停止资本化。

新旧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2]

  新准则与原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所不同

  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新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有所扩大。不只限于固定资产,还包括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有所不同

  原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

  新准则规定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可见,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借款。这直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相应资产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客观。

  三、关于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有所不同

  (一)专门借款

  原准则规定,计算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可见,新准则简化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使得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变得更加简便、清晰,还避免了部分列入财务费用而对利润产生的影响。

  (二)折价或者溢价

  原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新准则取消了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对利率的分摊更为恰当、合理,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三)一般借款利息

  原准则没有关于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规定,全部予以费用化

  新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因此,新准则以原准则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方法计算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问题,符合交易的实质。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取得成本

  综上所述,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能够使市场未来总体盈利水平有所增加,这主要是针对以借入资金解决固定资产购建或生产周期长、存货占用资金大的企业而言的。因为。按照新准则核算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时,会使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账面价值较原准则核算的账面价值有所增加,因此,增加了这些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会计利润。从而使市场未来总体盈利水平有所增加。在实务中。我们在评估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如果该项资产占用的资金量大且时间长,就必须考虑其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事实上。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的变更,正是为了使企业资产的计价更加公允。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财务风险[3]

  众所周知,企业借款作为筹资方式的一种,会产生偿债能力降低的可能性,构成财务风险。根据财务杠杆系数=息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财务杠杆系数分母中的利息支出指本期发生的全部应付利息,不仅包括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还应包括资本化利息。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实质上是将费用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划分,这样的划分对于本期发生的全部应付利息总额和息税前利润均无影响,因而借款费用资本化对其财务杠杆系数也没有影响。同理,我们可利用利息偿付倍数(已获利息倍数或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看出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对长期偿债能力也没有影响。

  但上述分析都停留在息税前利润的基础上,事实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到的是当期计入损益的费用多少,从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多少,最后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所以本文讨论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主要指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中所引起的财务收益的可变性,而非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成因

  (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完善使借款费用资本化运用存在一定局限性

  1、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具体。通常,企业的存货种类较多,产品制造业还涉及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等具体情况,可见,存货核算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但现行准则中仍没有在该方面有明确的分配方法规定。因而在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运用中,容易在分配和归集方面出现舞弊风险,例如企业通过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畅销、滞销产品成本之间人为的调节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畅销产品的成本,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期末库存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流动资产额以及资产总额,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等等。

  2、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计算规定的局限性。在实务操作中,要计算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同时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过程过于复杂。如果涉及专门借款、一般借款,并同时涉及多项固定资产或者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项目,那么在借款的支出顺序、专门借款资本化费用在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配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分清界线等等方面便会产生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各自的成本,导致高估或低估相应的资产。

  3、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的规定的局限性。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如在资产先交付使用、后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利润,就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把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时间作为资本化终止的时间,有些上市公司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费用年年资本化。

  4、在借款时间上的规定的局限性。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相当长时间”,通常指必须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如果某制造企业为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而借入期限为10个月的专门借款,根据规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能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就算全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三个条件,仅仅因为期限不到一年,而不能资本化计入相应的存货成本。致使企业有可能人为中断生产两个月,而非三个月,延长产品的制造期,使其生产期达到一年,资产增加,净利增加。

  5、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中的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准则规定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占用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这里的“每笔资产占用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但在每期发生的专门借款笔数较多,且均衡的情况下,为简化计算,也可将上述公式中的“天数”改为“月数”或“季数”来进行计算。这样就产生了不同方法计算下资本化金额的不同,影响当年的计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企业净利。

  (二)税法与准则存在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得较为简单,对于资本化金额计算、资本化率、辅助费用处理以及如何判断资本化的起点与终点等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使税法与较为详尽的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仍存在着一定差异,时常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使问题复杂化。

  (三)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水平较低,缺少相应的借款费用专项管理机制

  如前文所述,由于企业资金来源、借款情况以及使用方向等错综复杂,再加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某些规定的不具体,使得该部分核算也相应变得复杂起来,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较高,既要把握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又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和具体运用,否则即会给企业带来相关损失。

  某企业按政府要求先垫资修建某项工程,由于资金需求,办理了流动资金借款,几年下来其借款利息发生高达百万元,由于其财务人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的相关规定条件不熟悉,全部将其资本化,计入工程资产,待到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审计界入才提出该部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仅为4万余元,需将差额96万元全部剔除出所建工程资产,计入企业费用,本审计结果使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工程费用即刻转变为需由企业自行承担的财务费用,使企业损失巨大。究其原因,便是财务人员对资本化相关规定不熟悉,未能在借款之时考虑资本化问题,同时还存在对借款管理机制欠缺问题,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与工程实施用款部门完全脱节,财务人员不知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资金需求,盲目借入大大超过项目需求资金的借款,也是直接造成错误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与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出的资本化金额相差过大结果的原因。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防范

  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防范,我们主要应从大环境与小环境两个方面去考虑。大环境是指社会宏观的财务活动环境条件,即指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监督管理条件;小环境是指各企业的财务活动依存环境,即指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行为。由此,根据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的具体成因分析,现提出以下几点防范该风险发生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

  会计准则的制订和规划,应具有超前性,对未来经济行为的创新和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出现,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同时要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协调一致,最大限度的简化纳税调整的范围和程序,这样既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核算和监管。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特别是加强审计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的借款费用,证监会除了应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以及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同时还应分别披露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化金额,及其计算依据,增强信息的透明度,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行为。

  作为经济警察的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加强监督,防止企业利用会计处理的空间来粉饰业绩。对于借款费用,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分析了解被审单位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其资本化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分析其是否合法合理;对于存货的利息资本化问题,应注意结合公司产品结构及成本项目,判断其资本化借款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行为等等。

  (三)加强银行对借款的管理监督

   建议银行在贷款时只给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性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企业在实际需要时再由银行直接支付。这样便于银行对贷款进行有效适时的管理和控制,企业对于专门借款的使用也更加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企业违规挪用专门借款、隐匿专门借款的短期投资收益,或是利用其调节损益等等违法行为。审计人员也更加容易进行核查监督。

  (四)提高财务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应拥有经济、金融、管理等多方面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不断进行相关会计及税务政策的学习与更新,加强与同行人员的探讨交流,从而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同时,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人员积极参与借款项目全过程,全面了解情况,对各借款项目进行借前筹划、借中跟踪、借后评价,根据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偿还能力确定举债的适度规模与最佳时间,并且在还款和付息期到来时,及时筹措和合理调度资金,以避免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最终确保借款发挥最佳效益,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比较[4]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我国参考了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处理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我国的会计制度。所以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中外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1、关于借款费用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的描述与我国定义略有不同。我国的借款费用不包括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和银行透支利息。与租赁有关的费用是指‘未确认融资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大于30%的,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负债的入账价值;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在租赁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直线法等分摊。在分摊时,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了 ‘财务费用’,而不是‘固定资产’。也就是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了费用化的处理方法。由于我国银行尚不允许透支,所以我国的借款费用中不包括银行透支利息。虽然我国定义的借款费用范围窄,但却符合我国国情。

  2、关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确认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是指:

  (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

  (2)对于专门为获得某项相关资产借入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而计入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为借款期内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减去该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带来的任何投资收益

  (3)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率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未获得某项资产而借入的借款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可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金额。

  而我国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却极其严格: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

  3、关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间

  我国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4、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资本化暂停的相关规定如下:在开发活动中断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应暂停资本化。在为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中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借款费用,但不具备资本化的条件。但是当大量的技术及管理工作仍在执行时,借款费用通常不暂停资本化。若暂停是为是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准备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借款费用通常不暂停资本化。我国的相关规定要细一些,指明了‘较长期间’为3个月,即使暂停是必要部分,时间超过3个月也不将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5、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差异不大,只是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详细些,且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中,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管理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如果有少数工作尚未完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应停止资本化。

  6、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披露

  在财务报表应披露的内容上,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相比,缺少‘借款费用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严密性。

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4]

  (一) 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太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又排除了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借款费用。

  (二)各规范都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关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规范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上,差异很大。这种现象,不利于企业选择会计政策,也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了解。

  (三)有些相关规定不太明确

  我国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的时间不太明确,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披露也缺乏严密性。

  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等的了解,发现了我国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此处仅提出简单的改进建议:首先,积极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使相关规范统一化、明确化;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适用范围;最后,将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及其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目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日常会计实务中的处理应以国家法律、财经法规为准绳,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当简化处理,尽量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借款费用的处理看似微乎其微,可实际上体现着企业的管理水平,如果处理不当,大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之势。因此,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企业应谨慎行事。

参考文献

  1. 陈昌明,李华容主编.中级财务会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0.
  2. 王晓娟.新旧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分析.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会计之友2008年14期
  3. 许燕.关于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财务风险问题的探讨. 财经界学术2009年4期
  4. 4.0 4.1 刘辉.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