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信托商是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购销或寄售物品,并获取报酬的法人机构。
信托商具有法人地位,在交易活动中,多为远期合约交易,一般要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委托相关事宜及相应的权利。[2]
信托商一般对交易双方的经营效益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只为交易双方搭桥挂钩;信托交易风险较小,信托商从居间贸易额中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不承担由于价格涨落而引起的经济风险。[3]
信托商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这是面对消费者,接受委托,代办转让出售的零售信托形式。
这是从事批发业务的信托商形式,它的主要职能是在买卖双方之间代客买卖、代购、代销、代存、代运等。
这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以公开拍卖方式,组织买卖成交的信托商。公开拍卖,竞争出价,这种方式非常公平,对委托人极为有利。拍卖方式在零售中较少见,主要在批发行业中采用。特别是对那些质量、规格不标准,价值难以确定,不易分列等级的蔬菜、水果、茶叶、烟草、羊毛皮等农产品和工艺品,尤其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