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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业务经营,并按照法定程序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保险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保险业法的重要部分。优胜劣汰是保险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因此,保险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保险公司终止制度是关于保险公司退出保险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
(1)保险公司终止是为了使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当保险公司终止时,其保险业经营许可证失效,不再具备保险业经营资格;另外,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后,要向法人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保险公司的终止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险公司的终止关系到包括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及被保险人等各方面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协调保护各方主体利益。
(3)保险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在对公司债务清偿后,公司方可消灭。在保险公司终止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对保险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对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及所负担的债务进行结算,以便了结各项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处理完各个相关事项后,保险公司方可消灭。
各个国家的立法中对保险公司终止的规定,概括起来有自愿解散、命令解散、破产等情况。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而终止公司的情形,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命令解散主要是指由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严重违反法律的保险公司作出的一种处罚手段。破产则是指保险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终止。以我国台湾地区保险业法的规定为例,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出现、破产、与其他保险业合并、保险契约全部转让、股东大会不足法定人数、解散之命令或裁判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自愿终止与被动终止两种,被动终止又包括两种情况,即依法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依照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况:
(1)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及章程规定解散属于任意解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资金的愿望主动终止业务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同性质的公司合并、分立的任意程度不同:股份制公司经大部分股东决议而合并、分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由国家出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因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不一样,它具有长期性和一定的储蓄性,涉及面广,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时间往往是数年或数十年后,如果可以解散就会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如超过经营范围、不按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准备金等),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业务许可证后依法撤销。这是属于强制解散事由。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在保险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破产财产的处理原则是支付破产费用后,其它财产按照如下顺序清偿:①支付公司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清偿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其它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险公司的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