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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的,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②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③学历证明复印件;④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⑤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2]
保险代理人员领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后,取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证明是由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人若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则由保险代理机构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3]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与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①依法不予换发;②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