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特别法(Special Law of T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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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特别法是侵权行为法特别法的简称,指侵权普通法以外的国家立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侵权特别法与侵权普通法之间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特殊具有差别性,一般具有普遍性。
侵权特别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在法律效力上,侵权普通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侵权特别法具有特定适用的效力范围。
2.在表现形式上,侵权特别法是由民法或债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包括行政法、刑法等非民法中设置的对侵权行为的规范、修改、补充等。
3.在适用程序上,侵权普通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侵权特别法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在具体内容上,侵权特别法与侵权普通法规范的内容不同,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
我国的侵权特别法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单行的侵权特别法,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
二是主要内容是侵权特别法的立法,这是侵权特别法的主体内容。例如,《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老年人保护法》等。
三是其他非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的具体条款,如《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的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条文。
我国侵权特别法的作用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补充侵权普通法的不足,创设新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流转,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侵权特别法有以下三个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由于侵权特别法相对于侵权普通法在具体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人、时间、地域等问题,排除了侵权普通法的适用,而只适用侵权特别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我国现有的侵权特别法的时间跨度较大,而《民法通则》的颁布又恰居于这一时间跨度的中间,侵权特别法包含了《民法通则》颁布前后这两个时期所有的侵权特别法单行法和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行为法规范。采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执行最新公布的特别法条款。
三、综合平衡原则
为了适应复杂、繁多的侵权特别法规范的具体适用问题,还应当对采用以上两项原则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情况,确立一个补救的原则,就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综合考查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之间的差异,正确分析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准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分析平衡,确立应用适用特别法还是适用普通法,或者补充二者均未规定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