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挂车(Sidec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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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挂车是一种由资本市场投资者注资成立的,通过部分担保的比例再保险合同为原发起公司提供额外承保能力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它本质上与比例再保险协议无太大差别,只是以一个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因此被形象地称为“侧挂车”。[1]
传统上,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来转移风险。然而,为了保证评级质量,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金储备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此外,巨大的自然灾害损失直接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运营基础,传统的巨灾模型对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估计不足。所有这些因素导致了传统再保险市场费率的增加和市场总量的萎缩。2005年,所有投保损失中仅有其中一半由再保险市场来完成。
巨灾的频繁发生和损失的迅速增加使得保险业的整体风险随之增加,而保险业又不具备充足的资源和能力来应对突如其来的巨灾损失。保险市场呼唤新的风险分散方法。资本市场的资金量远远大于保险市场,其巨大的储备可以为巨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侧挂车”就是利用资本市场管理巨灾风险的创新性发展的代表之一,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保险业的新途径。
最早的“侧挂车”可以追溯到1999年由StateFarm和Renaissance再保险联合发起成立的TopLayer再保险公司。尽管2001年“9·11”事件之后陆续出现了一些小型“侧挂车”,但更多的“侧挂车”是在2005年连续三次规模巨大的飓风(Katrina,Rita,Wilma)发生后迅速成立的。例如2005年12月,ArchCapital就将其45%的价值840万美元的保单转移。据GuyCarpenter(2008)公司的统计,2005年的“侧挂车”市场的总量为22亿美元,而2006年的19宗“侧挂车”交易为保险市场提供了42亿美元的资金。2006年,Lexington保险公司还建立起了自己的“侧挂”Concord再保险。这也是第一个专门为主保险公司专门设立的“侧挂车”公司。
近年来,“侧挂车”的迅速发展不仅来源于日益频发的巨灾损失对保险市场的创新要求,其自身因素也促成了“侧挂车”市场的繁荣。
1.独立于发起公司的过去业绩。“侧挂车”所依赖的管理团队一般都来至原发起保险公司。他们具有经营巨灾风险的丰富专业知识水平和独立身份,可以使“侧挂车”的运营不受保险公司历史业绩的影响。以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为例,大多数(再)保险公司都因此遭受了严重的损失。运用“侧挂车”的新形式来管理巨灾风险可以与(再)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损失脱钩,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2.更易获得评级机构的肯定。一般地,巨灾损失发生后,评级机构都会对全行业的公司进行重新评估。为了保持较高的评级,许多保险公司不得不限制其有关巨灾的风险暴露。而“侧挂车”可以在保持其评级水平的基础上,为发起公司承保更大容量的巨灾风险业务。这样既增加了运营收益,也减少了资产负债表的不稳定性。
3.成立简单而便捷。“侧挂车”的发起成立并不想其他刚起步的保险公司一样需要招募额外的管理团队、寻找办公场所,或安置信息技术系统等等。此外,持续时间短,剥离程序迅速等优势使得“侧挂车”可以更快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再保险市场。
4.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一般来说,巨灾债券的平均回报率是10%左右,而“侧挂车”的回报率则远高于巨灾债券的回报率。例如,“侧挂车”Starbound的回报率高达LIBOR+30(Moyer,2006)。“侧挂车”的高回报吸引了大批原本并不涉足保险领域的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的参与。这些投资者所带来的大量资本市场的资金注入有力推动了“侧挂车”市场的迅速发展。
“侧挂车”是一种特殊的再保险公司,其目的是通过有部分担保的比例再保险合同,给原发起公司提供额外承保能力。它本质上与比例再保险协议无太大差别,只是以一个独立的公司形式出现。在比例再保险协议中,再保险公司同意将部分保费按比例转移给另一家再保险公司,一起共同承担风险与收益。这种由原保险公司发起成立为其提供额外承保能力,但又具有独立形式不完全依赖于原发起公司的特殊目的公司,被形象地称为“侧挂车”。典型的“侧挂车”结构包括五个参与主体和四个交易关系(见图)。五个参与主体为:(1)“侧挂车”运营公司;(2)“侧挂车”控股公司;(3)发起公司;(4)股权投资人;(5)债权投资人。各参与主体的交易关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发起公司与“侧挂车”运营公司;(2)“侧挂车”控股公司与“侧挂车”运营公司;(3)股权投资人与“侧挂车”控股公司;(4)债权投资人与“侧挂车”运营公司。
一、参与主体
1.“侧挂车”运营公司。“侧挂车”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再保险公司。与传统再保险公司有所区别的是它的寿命和承保能力受到限制,只在很短的期间为某一个特定的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侧挂车”可以被分为两类:面向市场型和非面向市场型。前者可以为其他第三方的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而后者为发起再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转分保业务。当然也有少数“侧挂车”同时涉足这两种业务(HertzandMcGuiness,2006)。
2.“侧挂车”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拥有“侧挂车”运营公司100%的股份。它并不参与“侧挂车”的日常运营,如与发起公司之间的保险业务承接和日常管理购买等,而侧重于从资本市场上通过股权买卖的方式为所控股的运营公司融资,为投资人获取并分发红利。“侧挂车”控股公司是股权投资人与“侧挂车”运营公司之间的纽带,为投资人间接投资保险市场提供平台。
3.发起公司。它是需要转移自身承保的巨灾风险而发起成立“侧挂车”的再保险公司。发起公司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再保险责任业务转移给“侧挂车”运营公司,一般是运营公司唯一的客户。在实际操作中,发起公司担任的角色不仅仅是“侧挂车”的客户,往往还会为运营公司提供承销、理赔等业务服务,并收取管理佣金。
4.股权投资人。股权投资人通常为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等。他们活跃于资本市场上,愿意通过以“侧挂车”控股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向其购买股权的方式间接投资于“侧挂车”运营公司,根据其利润分享红利。与此同时,股权投资人也按其股权所占比例直接承担发起公司所承保的风险。
5.债权投资人。债权投资人包括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他们通常并不与“侧挂车”控股公司发生直接交易关系,而是以直接借款并收取利息的方式投资于“侧挂车”。
二、各参与主体间的交易关系
1.发起公司与“侧挂车”。发起公司兼任以下两种角色。一方面,作为“侧挂车”的客户,发起公司就是保险市场上希望转移自身承担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发起公司与“侧挂车”签订比例再保险协议,将其中一部分再保险业务按支付保费的形式等比例的转移给“侧挂车”。由于一次只给某一特定公司分保,“侧挂车”的分保合同期限通常只有1-2年,并预先确定好了一套剥离程序。此后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予以剥离或保留。如果保费仍然很高,大多数“侧挂车”将续签合同继续运营。而一旦合同规定的巨灾事件发生或者保费下跌,“侧挂车”将予以赔付或解散。另一方面,作为业务服务提供商,发起公司多为大型再保险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团队和良好的声誉作为支持。“侧挂车”可以选择与自己的合作伙伴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向其支付管理费,从而获得承销、理赔等业务服务。
2.“侧挂车”控股公司与“侧挂车”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持有运营公司100%的股权,搭起运营公司和股权投资人之间的桥梁。此处不再赘述。
3.股权投资人与“侧挂车”。股权投资人从“侧挂车”控股公司手里购买普通股或优先股,而该控股公司再将得到的这笔资金投入到“侧挂车”运营公司。这是投资人投资的间接方式。股权投资人按其所持比例承担发起公司所承保的风险。
4.债权投资人与“侧挂车”运营公司。投资人通过控股公司或直接借款给“侧挂车”。作为回报,“侧挂车”将其利润所得以股利或利息的方式支付给投资人。
三、资本结构与风险分担机制
其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由四部分所构成:(1)分转保费;(2)权益资本;(3)债券资本和(4)发起公司自留部分。权益资本为“侧挂车”中超过分转保费的损失部分提供抵押,并以债务资本为上限。权益资本和分转保费相加的总和一般为巨灾损失的赔付的1.5倍,能抵御占分转保费收入1.25倍的巨灾损失(100年一遇)。债务资本则为超过权益资本而又以“侧挂车”全额损失为上限的部分提供资金来源,其与权益资本、分转保费三者的总和可以充分应对占分转保费收入1.75倍的巨灾损失(250年一遇);恰好涵盖占分转保费收入2倍的巨灾损失(500年一遇)。对超过分转保费收入2倍以上的损失(超过500年一遇),则由发起公司承担,直至“侧挂车”承保的全额风险。
四、运行机制
如果巨灾不发生,发起公司再保险公司只需要对“侧挂车”运营公司支付约定的比例保费,此时,“侧挂车”运营公司再给其控股公司分红。这样,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成功地进入到了再保险市场,并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收益。另一方面,倘若巨灾发生,发起公司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受到巨大损失。此时,“侧挂车”运营公司根据比例再保险协定,将其利润和初始资本来补偿发起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巨灾损失太大或保费水平下降,“侧挂车”公司将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予以剥离解体。此外,为了增加信用等级和获取收益,“侧挂车”运营公司一般将其所筹集的保费和股权/债权资金作为抵押品,投资于信托基金账户,以获得无风险的利息收入承担风险的保障(RamellaandMadeiros,2007)[15]。该信托基金账户可以为每份“侧挂车”所开出的保单提供最大可能的全额抵押担保。与此同时,“侧挂车”也可以用信用证或者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开出的财务担保来为该信托账户进行融资。
1.性质。本质上,“侧挂车”是一种特殊的比例再保险合同,其特殊之处在于它只为某一特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专一的服务。它允许其资本市场的特定投资者,如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以一定的比例分割整个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而巨灾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面对的投资者更广泛,且其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应对那些低概率、大影响的巨灾事件。
2.灵活度。由于“侧挂车”的设立并不需要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合同的订立更多的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成果。双方可以就再保险合同的形式、投资资金等他们关心的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因此,“侧挂车”更为灵活快捷,所需资本和投入成本更少(Collis,2006)。相反,巨灾债券需要众多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一种预先准备好的投资产品,具有模式化标准化的特点,不能根据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更改或调整,且其发行程序较为复杂,所需资本和投入成本都较大。
3.存在期限。“侧挂车”存在的运行时间通常不超过2年,然后再根据当时市场的实际状况决定自我清算剥离还是续签合同继续运转(MMCSecurities,2007)。而巨灾债券寿命则相对较长,根据债券本身的期限长短而各有不同,一般为3-5年。
4.投资规模。“侧挂车”通常需要比巨灾债券更大的投资,通常在2-3亿美元之间。而巨灾债券与“侧挂车”相比,其所需的投资规模要小。例如,巨灾债券的最小发行量只需要1000万美元(WhartonRiskCenter,2007)。
5.风险。尾部风险是指在巨灾事件发生后,直到合约到期日,巨灾损失的金额还没能被精确确定的风险。巨灾债券一般采用在巨灾损失指数基础上签订合同的形式,只要确定实际损失超过合同规定值即可办理理赔,尾部风险很低。与巨灾债券不同,“侧挂车”则面临很大的尾部风险。“侧挂车”毕竟是一份再保险合同,协议下确定损失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任何付款上的延迟会对投资人的年收益率产生影响(A.M.Best,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