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供用合同是指供应人与用户签订的,供应人向用户供应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用户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应人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等。用户的范围较广泛,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
供用合同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逐步强化的结果。国家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干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预先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合同在更大的范围内趋于统一。合同法中供用合同的确定体现了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趋势。
供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仍为买卖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供用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合同法规定供用合同的供应人限于承担一定的以社会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法人单位,并且具有行业垄断性。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均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职能,并在一定范围内独家经营,处于垄断地位。
(二)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是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资保障。它们均属于特殊商品。以电力为例,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商品,但它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电力不可储存,电力供用合同的履行具有产、供、销同时完成,持续供给的特点,不存在一般买卖合同中的退货问题。
(三)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电力、自来水、燃气及热力均是国家重要的物质资源,供用合同的签定及履行关系到国家资源的分配及利用,因此国家对供用合同进行一定的计划管理。供用合同内容受行政干预的因素较多,如标的物的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同条款不得与它相抵触。国家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供用合同进行监督与管理,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及国家计划的执行,所以供用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一)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是一种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商品,但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一定效能的物质。由于电的物理特性,电的生产、供应、销售、使用几乎同时完成,虽然电力从生产到使用要经过四个环节,即要涉及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人四方主体,但在供电合同中,合同主体是供电人即供电企业和用电人,合同标的是电力。
(二)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即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的标的物是水,这种水不是装在瓶子等容器中出售的矿泉水和纯净水。供用水合同中的水是自来水公司通过输水管道向用水人输送的自来水。合同的主体是自来水公司和用水人(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等)。
(三)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即煤气公司、天然气公司通过输气管道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气合同中的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可以用作燃料的气体,并通过输气管道输送;罐装的煤气、天然气的出售和购买,不履行供用气合同。
(四)供用热力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是指热力公司即供热人向用热人提供热力,用热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中的标的物热力,俗称暖气,它是由热力公司通过热力管道输送水蒸汽或热水,利用水蒸汽或热水的散热向用热人提供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