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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收益

  	      	      	    	    	      	    

目录

什么是国有产权转让收益[1]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是指出让收入扣除清理债务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支付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构成[2]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净资产转让收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企业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理[3]

  产权转让收益是指企业的出资人通过有偿转让方式收回股权投资所得净收入。它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由于母公司国有资本由各级人民政府持有,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实际上属于政府收回对企业投资的国有资本,应向其主管财政(国资)部门上缴,然后再办理国有资本核减手续。

  (2)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由于企业转让子公司产权实际上是以转让方式收回对子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扣除其对该子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后的净额,作为企业投资收益处理。

  (3)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取和使用[1]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按下列规定收取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出让方为政府授权的部门的,其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收取,并按投资各方投资比例分别划归各级政府,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项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

  (二)产权出让方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其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收取。

  (三)产权出让方为企业的,其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由该企业取得。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管理[4]

  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其他国有单位(指各类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下同),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或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其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转让、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其投资的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所得净收益,以及投资的子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国有单位、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净收益,按上述办法上缴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处理。

参考文献

  1. 1.0 1.1 张海龙著.产权交易法律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2. 戴罗仙主编.财政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08.
  3. 颜俊添著.财务总监实务指南.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4. 梁荣主编.国有资产管理与会计实务操作.广西民族出版社,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