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分配(Value Distribution)
目录 |
价值分配是指在价值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设计多元的价值分配形式来回报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满足员工的需要。
“价值分配”的内容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红利、股权,还包括职权、信息、机会、学习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
薪酬设计首先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的价格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确定企业的总体工资水平。一般而言,处于高速成长阶段采取领先型,处于成熟阶段采取追中型,处于收缩阶段采取落后型。至于工资的波动,核心人才的工资是随企业效益的波动而波动,保安、卫生类人员的工资则是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
其次,要通过职位评估,确定企业内部各个职位的相对价值,从而确定其工资的等级标准。
据统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中,有三分之一采用了Hay公司的职位评估要素。这家公司的职位评估要素有三个方面:一为“知能”要素,包括技术知识、管理范围、人际关系技巧等项目;二为“解决问题”因素,包括面临的环境、面临的挑战等项目;三“应负责任”要素,包括采取行动的自由、影响范围、影响的性质等项目。以这套评价要素为标准来衡量企业中的每个职位,即可计算出各职位的总得分,因而也就可以确定其在企业中的相对价值及工资的等级标准。应该说,这是一套比较科学的评估标准。
价值分配过程就是在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部门与职位对企业的价值贡献度的不同,对企业的剩余价值进行分配,人力资源凭借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收益性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与认识,需要弄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社会基本的经济活动,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主要环节。价值创造研究的是生产领域中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即价值的源泉是什么。价值分配研究的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因此,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既不能把价值创造看作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也不能把价值分配问题等同于价值创造问题。
价值创造并不直接就是价值分配的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就应由劳动者自己完全占有。实际上,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由创造价值者完全占有价值。这是因为,价值分配并不以价值创造为直接依据,它是随着经济关系性质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这种分配原则的变化和调整,与价值创造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按要素分配,这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有权的实现。所以,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按要素分配所依据的不是劳动价值理论,而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价值分配原则的变化并不能否定价值创造的理论。按要素分配,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从创造的价值中分到一份利益,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价值就是由各个要素共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不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但也不能用按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理论。应该看到,在马克思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企业制度是以业主制为主导的,马克思没有将技术和管理等作为独立的要素纳入价值创造和分割范畴。而在经历了技术、管理和企业制度深刻创新和变化后的今天,管理耗费、研发耗费、营销耗费等已成为价值分割过程中应予补偿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六大首次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将财富的创造与财富的分配内在地统一起来。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目前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既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也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简单引申。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是从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总结出来的,它不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失效。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不能借口时代的变迁而否定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对分配的基本决定作用。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紧密结合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弄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基于科学的理论,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