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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
(1)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是指调解组织既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调解,又要注意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单位与职工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对当事人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情、理相一致,妥善有效地解决好人事争议,防止无原则的进行调和,或只考虑合法不顾及合情、合理的工作倾向。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不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他们可以提请调解组织出面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对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经调解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要求仲裁的情况时,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得进行干涉或阻拦。
1.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职员(雇员)与单位因聘用、聘任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职位聘任协议书等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在规定的协调时限内未获协调解决的,可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调解。
2.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调解。对申请调解事项调解协调不成或经调解后仍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在调解时限届满后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可以成立调解小组,并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调解成员担任组长。
4.组织调解。进行调解时,可以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谈话等形式。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调解同意书。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须推举代表参加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