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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庭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仲裁委员会行使仲裁职能的具体承担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而是通过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庭处理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庭是临时设立的,实行“一案一庭”,它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审理案件。
独任制仲裁庭简称独任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人事争议案件。
合议制仲裁庭简称合议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除简单人事争议案件外,均应组成合议庭处理案件。合议庭又分为一般(普通)合议庭和特别合议庭。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集体人事争议案件,可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方人数多少,案情繁简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还必须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协助下具体承办案件,职责包括:
1、调查取证,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对争议双方依法进行调解,调解结案时,制作调解书;
3、调解不成时,及时依法裁决;
4、在遇到专门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