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Business License)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申请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 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 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2、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