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向开发金融公司和农业信贷机构的贷款。对项目的选择、评估和监督也由借款机构负责。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始于1950年。采取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形式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世界银行对会员国中为数众多、规模较小又比较分散的项目无法一一进行评估、管理并直接进行贷款,只能利用原有的起中介作用的金融机构,或帮助建立新的午间金融机构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贷款。这种不同类型的中间金融机构一般称为开发金融公司(Developmennnance Company-DFC)。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是指通过一个中间金融机构间接地发放世界银行贷款。中间金融机构不仅接受世界银行的贷款自行处理对分项目的选择,并在进行投资决策的鉴定上负有主要责任。
在我国主要是中国投资银行,作为中间金融机构接受世界银行贷款,为那些属于生产性企业的投资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目的在于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中国农业银行也接受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对农业技改、种植和养殖业的部分贷款。[2]
中国金融机构贷款,也是一种项目贷款。世界银行对开发金融公司本身,要作为一个项目来考察、监督。开发金融公司从世界银行借来的贷款只能转贷给中小型项目。但是这种项目贷款比世界银行直接掌握的项目要灵活。世界银行只在开始时对一些较大项目进行评估,作为示范,以后由开发金融公司自行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管理。除大项目要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外,一般项目可以不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另外,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在转贷时,所用利率和期限都可由开发金融公司自行决定。只是世界银行要求开发金融公司能够在经营中获得利润,而要求政府补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