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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型监管体制中间型监管体制是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1]。它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的产物。
中间型监管体制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机构来进行集中监管,也强调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这种监管体制又称为分级监管体制,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两种模式。二级管理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与自律性组织互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自律性组织三者相结合的管理。
原来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目前,由于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两种监管体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国家已经逐渐向中间型监管体制过渡。
中间型监管体制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管理。
在中间型监管体制下,风险投资的监管主体既有全国性的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又有证交所、证券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约旦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使两种体制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实行中间型监管体制时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较倾向于立法管理,有的较倾向于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