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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型管理体制,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设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是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
在立法上,自律型监管体制通常没有制订单行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如英国的证券管理在立法上是由公司法中有关公开说明书的规定、有关证券商的登记、防止欺诈条例和有关资本发行的管理等法规组成。
在机构设置上自律型监管体制也没有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管理机构,而是靠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如英国的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管理。在传统上,伦敦证交所完全是自治的,不受政府干预,长期以来这种体制在英国运转正常。
自律型监管体制能够为充分的投资保护同竞争与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订和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在经营管理上更灵活有效。
但是自律型监管体制通常把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交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并且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由于自律型监管体制具有许多缺陷,因此实行自律型监管的国家也纷纷仿效集中型监管体制中的某些做法,朝着政府管制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如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这是英国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对证券业进行直接管理。
第一,没有制定单一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一般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为主。
第一,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第二,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第三,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第一,自律型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第二,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第三,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第四,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