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劳动关系(Individual Labou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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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个别劳动关系有以下两个特点:
1、人格上的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规则。二是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命令。三是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四是劳动者有接受制裁的义务。
2、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这是经济从属性的最重要含义。
(一)区别
1、当事人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
(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