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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丧失是指股票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形。出现这种情形后,股东可采取的较有效的补救措施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公示催告程。
股票丧失有两种情形:
(2)股票相对丧失。由于转让、合并等原因而使股票的归属者或数量发生变化。股东一经丧失持有的股票,其股东资格同时终止。
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丧失都应向发行公司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再由发行公司通知证券交易所,由交易所转告各证券经纪人注意该种股票的上市,以便追查;同时还要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于办理后通知交易所停止有关买卖。在法院的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若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再声请法院作宣告股票无效的除权判决。凭该判决,可依法申请公司补发其丧失的股票。丧失的股票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直接申请法院为公示催告,在除权判决确定后,即可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