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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循环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上一次审查决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审查决定,当事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人民法院再一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新一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会展开,紧接着很可能是又一轮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无穷……正是由于法院不能对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作出判决,才导致了“循环诉讼 ”问题的产生。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被告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无效诉讼中的被告地位。这意味着法院所要审查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法院不能直接对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纠纷进行审理,其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又很有限,这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作出后,真正的纠纷仍然无法得到解决,相关的专利权利义务关系依旧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专利权人与无效宣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再次寻求救济途径,这就为“循环诉讼”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2.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判决形式。专利无效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不能审查其合理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情况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等几种行政判决形式。① 其中,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法院通常适用的判决种类是撤销判决和维持判决,而履行判决、确认判决、情况判决和行政赔偿判决几乎不会出现。② 即,法院无权直接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或是宣告专利权无效,当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存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在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在新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作出与上次审查不同的决定,也可以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上一次审查决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新的裁决结果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法院再一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新一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会展开,紧接着很可能是又一轮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无穷。正是由于法院不能对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作出判决,才导致了“循环诉讼”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