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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市场管理是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涉及专利的交易、传播活动与行为的管理。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专利合同的管理,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管理;(2)涉及专利广告的出证与监督;(3)专利信息传播活动的管理。专利市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专利工作的正常发展。因此,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专利市场的管理工作,规范专利市场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专利合同登记、公告或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有关法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因而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合同的公正有效。
专利许可合同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合同,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专利许可合同须经合同履行地或被许可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备案,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清楚地了解专利实施情况,以便制定相关的政策,同时也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强制许可决定提供依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管理机关必须做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是担保法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经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以确保债权实现。
(二)涉及专利广告的出证与监督。
根据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必须向广告媒体单位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核验的专利权在当年有效的证明,并注明专利的种类和专利号。专利许可合同被许可方还必须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的副本和备案证明。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管理机关出证的专利广告不得发布。同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专利的广告进行监督,对专利权终止、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冒充专利的、假冒他人专利的广告,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已发布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在相同范围内发表声明,消除影响。通过对专利广告的出证与监督,可以防止涉及专利的广告中的欺诈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及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发生,保证专利广告的真实、可靠,以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规范专利信息传播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工作。对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专利技术及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等信息传播活动,必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举办行业性或地区性专利信息传播活动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批。通过规范管理,保证专利信息传播活动的正常开展,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
总之,通过对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以维护专利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达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