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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如专利代理公司、专利服务中心、企业的专利部及专利事务所等。专利法中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特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主要业务是代理专利申请,同时也担任专利技术交易工作,实际上它是专利技术交易“门市部”。
专利代理机构了解、熟悉所代理的专利技术,也了解专利申请人,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发布专利信息,促进专利技术交易。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总的来说,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1、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不得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2、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3、普通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包括:①帮办专利事务:包括代写申请文件、代办手续、代交文件和费用;②相关法律事务咨询;③专利检索,监视专利期限;④帮办专利项目融资、转让、中介的业务;⑤承接专利项目市场调研、撰写可行性报告;⑥专利打假,代写诉讼文件;⑦帮助发明人组织各种专家鉴定、会议研讨和项目论证等业务。这些业务都是有偿进行的。专利申请人需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国国家专利局会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每两年进行一次例行的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而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则只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国家专利局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专利委托人可以登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www.acpaa.cn/search/agency/index.html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查询。
一、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专利代理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中,有其独特的优势:
1、与企业的接触面广,各行各业都有来申请专利代理,而且都是直接涉及技术问题,容易察觉或了解存在的技术缺陷。
2、专利代理人都具有理工科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背景,丰富的行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能较好地把握技术创新的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较高,有能力提出开发或改善自主知识产权的建议,帮助企业进行项目运作,促使成熟的或有潜力的技术项目最终实现产业化。
3、现有的大多数专利代理机构人数不多,规模小,不像国内一些大专利代理机构人才济济,分专业受理案件。小专利事务所的每个专利代理人都受理各行各业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长期的工作实践和自身的再学习,知识面相当宽,可以为企业提供跨技术领域的技术难题的解决方案。
二、在专利事务代理过程中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实践体会
专利代理人在接受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书后,需要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消化和理解。在了解了发明人的设计思想后,除了赞同巧妙的发明构思外,还往往会发现存在导致发明不能实施的缺陷或需要完善之处,然后利用自身的经验或知识,提出改进方案,申请人对此非常乐意接受,所以专利代理人经常会被称为“第二发明人”。例如本所代理的一件“弯管吊伞”专利申请,其伞杆是两根相同弧度和直径的上下弯管,通过8字型抱箍将上下弯管固定在一起,松开抱箍将上下弯管相对伸长或缩进,可改变伞面的俯仰角。代理人认为可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改进建议,既然两根弯管弧度相同,何不将上弯管直径做的小一点,插入到下弯管内,构成伸缩管结构,然后用一个螺钉限位和伸缩调整,一是更为紧凑和美观,二是调整更为方便,申请人欣然接受了这个改进建议并表示非常感谢。代理人将该方案作为实施例写入说明书,获得授权后,申请人获得大量国外订单生产这种伸缩结构的吊伞。又如一申请人欲申请一作坊式小印刷机,代理人到现场观看后并作了检索,告知申请人该机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指出该机操作工人需交替一手取纸另一手送纸,存在严重的夹手危险。由于该厂没有技术员,代理人帮其设计了一个感应开关电路,只要手未及时退出,感应开关就会控制电源断电,防止了手被模板夹伤的事故发生。还有一些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但产品却迟迟不能投放市场,原因是存在与发明点无关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产品质量和性能不能达标。申请人就找代理人商讨,有些技术问题代理人感到力不从心,就利用与发明人交际面广的优势,联系到相关有经验的发明人参加会诊,最后诊断出症结所在。
专利代理人有时还会成为科技成果的推广者,如一家企业要制作能间隔停顿的回转式自动钢印机,采用凸轮机构驱动,精度较低,代理人告诉他,采用精密分割器或步进电机精度更高,而这位小老板甚至不知道有精密分割器或步进电机产品,代理人随即帮他与曾经在本所代理申请精密分割器的一家企业建立了联系,帮助推广这种新型精密分割器。
三、专利代理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对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作用更为显著
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工作,是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尽管近些年出台了专利申请经费资助政策,但总的还是处于面上的号召式宣传,大量的中小企业感到没有什么专利可报。代理人除了积极组织咨询活动和专利知识培训外,还不定期地到企业组织由企业技术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就具体产品的改进分析是否可专利。对有些可保密的工艺,代理人建议不要申请专利,并就整体上分析哪些产品可申请发明专利,哪些可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哪些可申请国外专利,为企业提供专利策略的选择,使企业了解到并非无专利可报。对有些有较高创新意义的专利项目,代理人还帮助申请科技立项,争取政府资助,科技管理部门也高兴,因为帮助他们发现了辖区内的创新亮点,形成把知识产权系列化服务带到企业内部的新模式,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可以提炼出宝贵的自主知识产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专利代理机构应该成为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代理机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中介机构,其市场定位是利用专业知识提供技术和法律智力服务的专业团体,是中小企业实现自主创新、提高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有效支撑力量。目前国家非常重视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小企业联系紧密,经常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以及做些政府不能做或不愿做的拾遗补漏工作,其作用是政府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替代的。
鉴于以上实际,建议:
1 、在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特点,把专利代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列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专项子战略;
2 、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采取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措施。新的《科技进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目前专利代理机构均被视同社会上普通的中介机构,忽略了其参与“四技”活动的实质性工作,这对专利代理机构是不公平的,也损伤了其参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五、专利代理机构应主动加强自律
应该强化专利代理人协会的行业管理功能,健全组织体系,提高专利代理机构自律的自觉性,增加帮助企业科研立项、确定技术创新路径、企业专利战略构建等前端服务以及专利运用、技术交易转让和产业化等后端服务的工作内容,适当地参与一些公益活动,树立起优质、高效、信誉、公益的良好社会形象,专利代理机构的发展道路将更加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