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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本票

  	      	      	    	    	      	    

目录

什么是不记名本票[1]

  不记名本票本票的一种,“记名本票”的对称。记名本票与不记名本票是以本票记载权利人方式为标准而对本票所作的一种分类。不记名本票指的是在票面上并不记载权利人(受款人)的名称,而只是写明以“来人”为受款人的本票。

不记名本票的权利归属[2]

  这种本票的票据权利可授予任何持票人或来人。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寸,也不用作成背书,仅凭交付即可完成转让票据到期时,持票人不管是何人都有权向出票人请求支付票款。由于这种本票是把票据权利授给来人的,所以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以免遗失,一旦遗失,其损失就要由持票人自己承担了。因为这种本票发生遗失后,不易防范,作为出票人,无论是谁来向他作付款提示,只要符合票式要求,他都无权拒绝。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蓝全普著.民商法学全书[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2. 宋炎禄.票据法[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