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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剔除法就是对那些不良资产在确认后应予以剔除,以正确界定公司的资产状况。
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不良资产剔除法的运用:
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则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而形成“资产泡沫”;
二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减幅度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表有“水分”。
例如,“ST中华”由于1999年末高达3.66亿元的巨额海外债务重组收益,当年每股收益高达0.417 元,俨然成了一只“绩优股”。但是,分析其财务报告可以发现:在该公司27.2亿元总资产中,应收账款净额高达13.88亿元,所占比例为51%。而应收账款净额中三年以上账龄的达8.8亿元,其中包括了对大股东香港大环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22亿元,后者当时因担保责任已在香港被法院判处清盘,因此该笔款项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此外,公司存货净额高达2.4亿元,其他长期应收款2800万元,待摊费用113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1625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561万元。剔除上述不良资产后,公司总资产约为18亿元左右,而其净资产早已为负值。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该公司财务风险极大,其年报利润中所含的水分也可能较多。果然,2000年中期,该公司再度出现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