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中途解约条款(Non-termina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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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中途解约条款是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中途解约条款是租赁合同条款之一。租赁设备经承租人验收并出具验收证书后,如设备丢失或发生毁损,承租人不得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应负担全部损失;也不得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
合同规定,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内除正常损耗以外发生的租赁设备灭失和毁损的风险,在发生灭失和毁损的情况下,承租人均要按期交付租金;在租赁设备发生灭失或毁损时,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到通知后,可按下述方式之一由承租入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1)将租进的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设备相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设备能正常使用;
(3)如租赁没备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按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出租人,出租人收到赔偿后,将租赁设备(以其现状)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转交给承租人。
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合同应规定,如因出租人的过失迟付货款,或因违反购货合同而造成的设备延迟交付,末按合同交付或交付与合同不符时,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提出赔偿要求,但承租人并不能因此而解除其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