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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额银行本票是银行本票中按票面金额划分的一种票据,其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转账不定额银行本票和现金不定额银行本票。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费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的款项均可使用不定额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向出票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预留银行印鉴。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应交付现金,并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本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经出票行审核,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交申请人。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不论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银行本票持有人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兑付,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办理结算。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本票遗失,由失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通知书。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本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但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