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物(Indivisible thing/Res indivisiles)
目录 |
不可分物是指因物的性质和价值而不能分割,一旦被分割其性质和价值就发生彻底的变化的物,如一头牛、一辆汽车等。如果对一头牛进行分割,活牛就变成死牛,牛就变成了牛肉,性质和价值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同样,一辆汽车被分割之后,就是汽车的零件,而不再是汽车。[1]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则留置财产的数量一般不受限制。[2]
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将物区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主要意义是:
1、有利于指导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如果是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如果为不可分物,则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法。比如,将实物出售,共有人分割所得价金,或者一人得实物,得到实物所有权的人给其他人相应的价值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在多数人之债中,由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该多数人之间的关系或为按份之债或为连带之债的关系。如果是按份之债的关系,其前提是标的物须为可分物。标的物为不可分物时,不能成立按份之债,只能成立连带之债。当然,连带之债的标的物既可为可分物,也可为不可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