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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保有是指在法定政治制度下,个人对土地拥有的一种状态。它可被用于标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关系,被定义为衡量推动城市目标贯彻实行过程的重要指标。不动产保有可分类为正式的权利保有和不规则的保有。
在封建社会,出租人直接从国王那里获得土地,当香港岛割让给英国后,香港岛上的所有土地都是由国王控制。个人只能通过付出劳动或者金钱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
直到1843年这个理想性的不动产保有制度最终由一个支持租赁权的保有制度的组织决定。这个政策也被应用到成为殖民地的九龙和新界地区。因此香港唯一的不动产保有就是租赁权的保有。
对香港地区的所有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回后,这种不动产保有继续存在,香港特区政府为他们所做的处理,使用和发展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