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扣除项目
不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等准备金。
- ↑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中国税务辞典.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07月第1版.
- ↑ 蒙丽珍,安仲文主编.税收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