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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资产是指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一)非主业资产。按照改革发展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辅业资产主要是指与具有主辅分离任务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产业化经营医院等单位。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是指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二)闲置资产,是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主体企业申报的“三类资产”认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批准文件;
(二)非主业资产证明材料。主业资产与非主业资产的行业规定;企业认为可以证明是主导产品、主工艺流程以外所占用资产的内部划分标准或战略发展规划等证明材料;
(三)闲置资产证明材料。承担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任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资产为闲置资产的现场勘验证明等材料;
(四)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材料。企业关闭破产的法律文件;关闭破产清算组或法院出具的属于关闭破产财产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的证明;
(五)主体企业和利用“三类资产”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含有国有股的“三类资产”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类资产”由主体企业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由主体企业分户或分批分别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上报“三类资产”认定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