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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特殊条件下的产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有力促进了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事业的向前推进。
在1996年,为了更好地实施再就业工程,上海在下岗职工相对集中的纺织、机电两个行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进行托管,所需资金由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面共同筹集。中心资金用途主要有四项:一是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二是保障下岗职工的日常门诊费;三是为下岗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四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及其他有关安置费用。由此可见,上海率先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保障吃饭钱、看病钱、第矿章三条保障线与我国失业保障养老钱,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开创了以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先河,第一条保障线由此而来。
199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会议,并于6月份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会议和文件的要求,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财政、社会(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企业三方按“三三制”的办法分担。即原则上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但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社会筹资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
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还承担代缴社会保险费、组织转岗培训、推荐就业等任务。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工资和消费水平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但要逐年递减。之所以要求基本生活费不能太高,并且要逐年递减,目的是促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应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就业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最长期限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另外,在下岗职工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期间,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问,如果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也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又被称为最后一道安全网。
总的来说,当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如果一直未实现再就业且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则依次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即通常所说的“三条保障线”。在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劳动力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的过程中,三条保障线对于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救济对象,又包括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低收入居民。具体对象是:(1)无依无靠、无劳动能里、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弱;(2)60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3)特殊救济对象,如宽大释放的国名党军政人员,生活无依靠的台胞和归侨;(4)生活困难户居民,包括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中的生活困难者。
从享受三条保障线保障的实际人员构成来看,主要还是第四类,即生活困难户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