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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有效价格指只执行一次的商品价格。
一次有效价格的范围,一般包括:
(1)工厂不再生产的试制样品,数量零星的积存产品;
(2)出口规格特殊,内销不生产的零星副次品,
(3)因技术、设计、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市场不需要而停产的处理品,
(4)委托加工的特殊商品,
(5)商业企业临时性降价处理的商品。
一次有效价格的制定原则:按质论价,既可以出售,又要尽量减少国家损失,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比照同类产品定价。
一次有效价格的制定应按价格分管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一批商品处理完毕后,一次有效价格停止使用,以后如遇相同商品,再重新办理定价手续。一次有效价格,要在通知单、牌价卡上注明,一般不通告全国,并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