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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号准则适用于以恶性通货因胀经济中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财务报表。
2.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以当地货币报告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而不作重新表述是没有用处的。货币丧失购买力的速度,使得对在不同时间(甚至在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交易和其他事项进行金额上的比较,也会使人产生误解。
3.本号准则并木确定判断是否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绝对通货膨胀率。什么时候需要按照本号准则的规定重新表述财务报表,是一个运用判断力的问题。恶性通货膨胀由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特点所显示,这些特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一般公众倾向干以非货币性资产或某种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将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2)一般公众以相对稳定的外币而不是以当地货币来考虑货币金额。报价时,可能以该种外币为单位;
(3)赊销赊购的发生须在价格上补偿赊帐期间预计的购买力损失,即使赊帐的期间很短;。
(5)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IOO%。
4.较好的办法是,按照同一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报告的所有企业,自同一日期开始采用本号准则。但是,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从其报告期间的一开始就发现其报告所用的货币所属的国家存在着恶性通货膨胀,那么,本号准则也适用于这种企业的财务报表。
5.作为各种特定或一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的结果,物价随时间发生变动。特定的力量,诸如供求变化和技术上的变化,可能引起个别物价各自独立的重大增减。此外,一般的力量可能引起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从而导致货币的一般购买力的变动。
6.在大多数国家,主要财务报表都是以历史成本的会计基础加以编制的,除了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投资可能进行价值重估外,既不考虑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考虑所持有资产的特定价格的上涨。但是,也有一些企业,以反映所持有资产的特定价格变动的现行成本法为基础,呈报主要的财务报表。
7.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财务报表不论是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加以编制,只有当它们用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时,它们才有用处。因此,本号准则适用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本号准则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允许作为未进行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此外,也不鼓励在重新表述之前单独呈报财务报表。
8.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论是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加以编制的,均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列示。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会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所要求的上或相应数据以及更早时期的任何资料,也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列示。
9.货币资金净额上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收益中并单独予以反映。
10.根据本号准则重新表述财务报表,不仅需要运用某些程序,而且需要进行判断。与经过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中所包括金额的精确性相比,在各个会计期间一致地应用这些程序和判断更为重要。
11.尚未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示的资产负债表的金额,应采用一般价格指数进行重新表述。
12.货币性项目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因为它们已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货币性项目是指持有的货币以及需要以货币收付的项目。
13.按照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例如与指数挂钩的债券和贷款,应按协议作出调整,以便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未结算金额。这些项目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在重新表述的资产负债表上列示。
14.其他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均属非货币性的。某些非货币性项目已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列示,例如,可变现净值和市场价值,因此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其他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均应进行重新表述。
15.大多数非货币性项目均是按照成本或者成本减去折旧列示的。因此,它们是以购买日的金额表示的。为了确定各个项目的经重新表述的成本或者该成本减去折旧的金额,要用从购买日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来调整历史成本和累计折旧。因此,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投资、原材料和商品存货、商誉、专利权、商标以及类似资产均应自购买之日起加以重新表述。半成品和产成品的存货,则应自购买成本与加工成本发生之日起加以重新表述。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购置日期的详细资料可能无法获得或难以估计。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在首次采用本号准则的会计期间,可能有必要利用对这些项目价值的独立的专业评估,作为重新表述的基础。
17.在本号准则要求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进行重新表述的期间,一般物价指数可能难以获得。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可能有必要作出估计,例如,以报告货币和相对稳定的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为基础作出估计。
18.有些非货币性项目,既不按购置日的金额列示,也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列示,例如,在早些日期经过价值重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帐面金额应从价值重估之日起加以重新表述。
19.根据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经过重新表述的非货币性项目的金额,当它超过了从该项目的未来使用(包括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理)中可以收回的金额时,就应当予以扣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商誉、专利权和商标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当减至可收回的金额,存货的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当减至可变现净值,短期投资的经重新表述的金额应当减至市场价值。
20.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可能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这类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根据本号准则进行重新表述,以便计算其净资产和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当经过重新表述的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外币表示时,它们应以期末汇率进行换算。
21.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应在借款费用中予以确认。既对借款筹资的资本支出进行重新表述,又将补偿同一期间通货膨胀的那一部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是不恰当的。这一部分借款费用应在这些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2.企业可以根据一种允许其延期付款又不发生明显的利息费用的协议购置资产。如果无法计算利息金额,这类资产应从付款日期而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加以重新表述。
23.国际会计准则第ZI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货币发生严重贬值后不久,将借款的汇兑差额计入资产的帐面金额。当资产的帐面金额从资产的购置日期开始进行重新表述时,这种做法对于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企业,是不适合的。
24.在采用本号准则的第一个报告期的期初,除了留存收益和价值重估盈余以外,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应从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之日起,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加以重新表述。以前各期发生的价值重估盈余应予以冲销。重新表述后的留存收益,应从重新表述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金额中计算得出。
25.在第一个报告期的期末以及随后的期间,所有者权益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应在从该报告期的期初开始采用一般的物价指数进行重新表述。如果出资日期在期初之后,则应从出资日期开始进行重新表述。所有者权益在本期的变动,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加以揭示。
26.本号准则要求损益表中的所有项目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因此,所有的金额均应从收益和费用项目最初记录在财务报表中的日期开始,按照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进行重新表述。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
27.在通货膨胀期间,如果资产和负债没有与物价水平挂钩,那么,拥有货币性资产超过货币性负债的企业将损失购买力,而拥有货币性负债超过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将增加购买力。在这一种货币性资金净额上的利得或损失,可以从非货币性资产、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表项目的重新表述,以及与一般物价指数挂钩的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所产生的差额中得出。这一种利得或损失可以通过一般物价指数的变动,根据本期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的加权平均数作出估计。
28.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净收益中。按照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如果已根据本号准则第13段的要求作了调整,这种调整数应当与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进行抵销。损益表中的其他项目,如利息收入和费用以及与投资资金或借入资金有关的外汇兑换差额,也应与货币性资金净额发生联系。尽管这些项目是分项揭示的,但是,如果在损益表中将它们与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一同呈报,可能是有种益的。
29.按现行成本列示的项目不需进行重新表述,因为它们已经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项目则应根据第11-25段的要求进行重新表述。
30.按现行成本编制的损益表,在重新表述以前,一般应按照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的现行成本进行报告。销售成本和折旧按照消耗时的现行成本入帐;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按照它们发生时的货币金额入帐。因此,所有的金额均需采用一般物价指数重新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
32.货币性资金净额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27段和第28段的要求进行核算。但是,按现行成本编制的损益表,可能已经包含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所作的,反映物价变动对货币性项目影响的调整。该类调整是货币性资金净额利得或损失的一部分。
32.根据本号准则对财务报表所作的重新表述,可能会引起应纳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33.本号准则要求现金流量表中的所有项目均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来表示。
34.上一报告期的对应数据,无论是根据历史成本法还是根据现行成本法编制的,均应采用一般物价指数加以重新表述,以便按照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呈报可比的财务报表。需要揭示的关于前期的资料,也应按照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来表示。
35.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母公司,可能会有也是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的附属公司。这类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在并入母公司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前,应当根据报告采用的货币所属国家的一般物价指数进行重新表述。如果这类附属公司是国外附属公司,其经过重新表述的财务报表应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换算。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如不采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货币进行报告,则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币汇率变动的影响”进行处理。
36.如果是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被合并,所有的项目,不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日期的计量单位加以重新表述。
37.根据本号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要求采用反映一般购买力变动的一般物价指数。较好的办法是,以相同经济的货币报告的所有企业,采用相同的指数。
38.当经济中恶性通货白胀消失,企业不再根据本号准则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时,企业应以上一报告期末的计量单位表示的金额,作为随后的财务报表的帐面金额的基础。
39.下列事项应予以揭示:
(1)财务报表和以前各期的对应数据,已根据报告货币一股购买力的变动作了重新表述,因而已按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列示的事实。
(2)财务报表是以历史成本法还是以现行成本法为基础编制的。
(3)资产负债表日的物价指数的类别与水平,以及本期和上或物价指数的变动。
40.本号准则所要求作出的揭示,是为了说明在财务报表中处理通货膨胀的影响的基础。也是为了提供理解这一基础和由此产生的金额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