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青年人结婚必须得有房。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方为即将到来的婚姻准备婚房。许多青年人在准备结婚的时候,什么时间买房往往会成为婚姻双方思考的重要问题。作为出资购房的一方,希望购房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将结婚的房子固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出资的一方大都会要求把一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时添加自己的姓名,以保障结婚后自己对婚房享有共同的财产权利,这种作法实际上是给即将到来的婚姻加上一道保险。
对于结婚的双方,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涉及的都是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男女双方只要经过充分协商就可以解决。然而,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婚姻的双方谁都不出资买房,而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或者自己出资一部分,由父母资助一部分。当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或资助子女购买婚房时,也存在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的问题。如果是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买房产,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出资人的子女婚前财产,不管是父母借钱为子女买房,还是赠与给子女,离婚时一般都不会发生争议。如果是父母在子女登记结婚后,举办婚礼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登记在双方或者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涉及父母给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就会发生争议。
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方,在与配偶离婚的时候,大都会坚持父母对自己购买房屋时的出资行为是民间借贷,属于应该偿还的债务。夫妻离婚的时候,父母的出资就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离婚时分配房产的一方承担还债义务。如果房产按夫妻财产分割,则双方共同分摊父母出资购房的这部分债务。
购房时未出资的婚姻另一方,离婚时必然要考虑自己的财产利益,就会抗辩:我结婚后对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我们结婚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因为赠与人没有明确只赠与给一个人,因此,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该法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了受赠财产除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三)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才属于一方财产。所以,坚持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的一方,就是想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以使自己的离婚权益最大化。
按照法院的正常裁判规则:子女婚后父母为其买房出资,父母没有对该出资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子女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该出资行为是赠与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充分证明该出资行为是赠与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行为,只要没有明确是赠与财产行为,一般情况法院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此时,父母出资为结婚后的子女购买房屋,只能成为离婚时一方财产,并由该方承担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借贷。
法院之所以要按照这种裁判规则审理案件,其主要原因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出资人否认赠与,而相对方主张是赠与时,应谨慎认定其中的法律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对赠与事实的认定标准,要高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标准,赠与行为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法院确认。
如果主张婚后购买的房屋系赠与获得的一方,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其主张的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法院只能对其有关赠与的主张予以否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法院修订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承继了原《婚姻法》和《解释》的原则: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只能在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才可以确定为赠与。如果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行为,才可以按赠与确定法律关系。
当前各地房价居高不下,新婚的子女绝大部分都没有经济实力购买房屋,父母对子女购房结婚给予资助的现象已经是常态,但不能把父母资助子女结婚的行为视为理所当然。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主张父母资助子女购买结婚房屋是赠与,则必须有赠与表示才可以成立。子女结婚时已经是成年人,父母已尽到对子女从未成年到成年阶段的抚养义务,没有对成年子女继续供养的义务。所以,子女结婚后买房时父母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
如,某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父母出资为某甲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的离婚案件。某甲与某乙结婚前,某甲的父母出资150万元为其购买了一栋婚房,某乙结婚登记前要求某甲将该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三年后,某甲与某乙离婚时,某乙主张已经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应平均分割。某甲抗辩房产虽然登记在二人名下,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两人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该根据离婚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和二人的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进行合理判断,最后判决某乙可以分割该房产的30%的价值。
这个案件告诉人们:即使将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离婚时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也不一定就是平均分割,要视具体情况和客观事实确定。
时如何而另一起某法院审理判决的涉及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离婚案件,则情况不同。王某与李某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王某的父母为儿子出资120万元购买了婚房,因为该房产是李某与王某婚后购买,李某未要求将自己的姓名与王某一并办理产权登记。一年后,李某因王某有家暴行为起诉离婚时,主张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
王某抗辩房子确实是婚后购买,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但王某主张:二人结婚时没有能力购买房产,该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购房款属于借贷关系。因此,二人离婚时,应该对这笔婚后借贷承担共同的还款义务。
李某反驳认为:购房资金确实是王某父母出资,但他们的出资是赠与行为,二人结婚后与男方父母没有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法院修订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原则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只能在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才可以确定为赠与。如果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购房是赠与行为,才可以按赠与确定法律关系。
基于李某不能证明王某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是儿女婚后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王某父母为儿子结婚后出资购房的120万元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最后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男方王某所有,其父母出资的120万元由王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