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绝对不是,众所周知,深圳城中村、农民楼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基本都是通过“合作建房”方式建造于上世纪末期(地皮方出地,出资方出钱,建好对半分成),随着城市更新步伐的加快,很多面临拆除重建,巨大利益诱惑下,部分地皮方开始见利忘义,以《合作建房协议》无效为由反悔,试图独吞拆迁补偿(回迁)权益,由此引发地皮方、出资方、买家(有的已经发生连环买卖)多方主体的复杂诉讼@深圳百科 @深圳资讯@深圳楼市
地皮方主张《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无非是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性质属于小产权房,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2、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法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出资方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权利人身份,股份公司亦只认本村村民,不认外来人。
上述第1点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为深圳市“统征”、“统转”后早已没有了集体土地,不存在内地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的情况。
第3点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因是城市化后,地皮方原村民身份也已经转为城市户口,与出资方无异,股份公司并非法定机构,无权确认合作建房所建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2点理由确实存在,也是法院认定《合作建房协议》效力绕不过去的坎,但是否就注定了《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所建房屋及其拆补权益归属于地皮方,出资方只能拿回本息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