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长短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扩展资料:试用期的注意事项: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如果约定试用期的,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只要三天内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3、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4、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