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我?那就退一赔三,给我换辆新的!”山东济南,谢先生花80000元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事后发现该车出过交通事故。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赔车款8万元,三倍赔偿损失24万元,打了两场官司,好像坐了一次过山车! (案例来源:济南市中院) 事实比较清楚,谢先生到某二手车公司购车,看中了一辆棕色比亚迪S7顶配版。试了一圈车下来,比较满意,在多次询问该车是否存在其他纠纷以及是否出过交通事故,得到销售人员信誓旦旦的保证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后,交了80000元全款把车买下。 车开了差不多两年的时间,年检的日子就到了,在谢先生申领年检免检标志时,收到“交管12123”平台发送的提示信息,显示该车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 谢先生进一步查询了车辆的保险记录,原来该车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为此赔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万余元。 谢先生记得当时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可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保证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 愤怒的谢先生到公司讨要说法,可是,令他没想到的是,公司一句“我们也不知道出过事故,再说也不影响使用”,就把谢先生给打发了,从此再无回音。 眼看协商无门,谢先生就把二手车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家退赔车款8万元,三倍赔偿损失24万元。 买车本来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哪怕是一辆二手车,也是自己的座驾,没想到会遇到这么一档子事,谢先生的心情大家都能够理解。 但是,退一赔三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还是要看法律如何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是否退一赔三,关键要看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从本案来看,商家告知谢先生车辆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那么,是否就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了呢?实际上,也不一定。 因为,要认定欺诈,还有一个前提,就是商家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就是说商家是知道的,但是不告诉谢先生,或者商家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说做了虚假陈述。 本案中,车是出过事故的,但商家保证没有出过事故,商家是故意地做了虚假的陈述,从形式上看符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特征。 但是,商家辩称自己也不知道车辆出过事故。那么,商家这一句不知道就可以免除所有责任了吗?也不尽然。 从目前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裁判的观点也不尽一致。 对于汽车这种价值较大的商品而言,发动机、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严重影响汽车安全和基本功能的重要系统,法院往往对商家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商家必须调查清楚,清晰、明确的告知消费者。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往往会以商家应当知悉而不作为,不论其主观状况如何,亦不论有无主动告知,商家客观上均应知情为由,认定商家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 对于曾经出现过事故,有货过补漆刮、外观修复、更换车门等非重要部件的情况,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认为虽然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和功能,属于合同履行瑕疵,不构成欺诈; 有的法院又认为,只要是从出险记录等能够公开查询的渠道获知的信息,商家在销售时都应知悉,只要对消费者作出了虚假的陈述,无论其是真不知道,还是知道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都构成欺诈。 本案一审时,二手车公司就以事故出险为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车损,自己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认为,二手车公司与谢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无事故,没调表”,事实是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构成欺诈。 一审判决支持谢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判令公司退还谢先生购车款8万元,赔偿24万元。 但是,赢了一场的谢先生高兴的劲头还没过去,公司就向中院提起了上诉。而且,结果让谢先生再也高兴不起来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只有车辆的13个重要部位发生了“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五种情形时,才属于“事故车”。 商家对于除了上述13个部位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维修情况,只需要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 虽然谢先生购买的车辆发生过事故,但是上述规范中的13个部位均未受到影响,涉案车辆事故出险为人身损害赔偿,没有车损,商家对亦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谢先生退还车辆,公司返还购车款。同时,该车谢先生已经实际使用了两年,构成“不当得利”,由谢先生支付二手车公司使用费10000元。 虽然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谢先生依然很不解,二手车公司明明欺骗了自己,怎么就不构成欺诈呢?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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