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据建设进程取得相应的审批及证照,并依据项目涉及行业的特点取得相应的行业资质。
本文结合相关法规及实践,梳理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一般审批流程为:项目用地选址——项目立项——项目专项评估(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及专项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计审查等)——项目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各建设项目自身特点及涉及的行业特点,前述流程的先后顺序可能不同。
建设单位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在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除了国有土地出让的一般程序外,针对项目用地还需取得的审批情况具体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3.《政府投资条例》
(二) 建设项目立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1.审批制
(1)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2)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核准制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依据现行有效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及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各地省级人民政府亦会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发布的《目录》制定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省内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机关及其权限。
(2)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须附送以下文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一) 专项评估及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设项目所需要的专项评估类型存在差别,如特殊行业需要对职业病危害做出预评价等,通常来说,建设项目可能涉及的专项评估如下:
(二) 专项设计审查
通常来说,建设项目可能涉及的专项设计审查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 建设施工中涉及的审批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否则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单位施以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结语:
本文的梳理仅为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需要取得的主要审批文件,实践中还需根据各建设项目自身特点及涉及的行业特点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