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陆河县余康青草店因无证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依法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3.处罚款。
根据爱企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陆河县城原余康青草药店成立于2019年10月18日,注册地位于陆河县河田镇吉安路240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小红。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青草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