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琵琶乐手柳青瑶发布视频,称INTO1组合刘宇在节目《蒙面舞王》中公子半遮面的舞台表演曲目涉嫌侵权她的原创作品《兰陵王入阵曲》,将起诉江苏卫视、爱奇艺、优酷、上海灿星制作以及刘宇侵权,并说明诉求:删除视频、公开道歉、经济赔偿。
目前,刘宇方已删除视频,并表示音乐版权由节目团队统一处理,刘宇是在向节目组确认版权无异议的前提下完成的表演。
现实中,这类侵权行为并不少见,尤其是音乐综艺,成了侵犯他人版权多发地。
前不久,歌手郑智化发文针对其作品《星星点灯》被《乘风破浪的姐姐》改乱歌词一事,表示震惊、愤怒和遗憾。又如2016年,歌曲《悟空》被几大卫视的金牌节目陆续翻唱或使用,但创作、演唱者戴荃本人却发文表示所该对应的版权收入一分都没有...
那么我们回到开头所提及的案例,刘宇团队、媒体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不是单方面说了算,也不是广大网友说了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此处“提供”强调公众获取作品的可能性,而不论是否有人实际下载、浏览作品。
二是传播形式为交互式传播,也即网络传播,即并非由传播者指定受众获得作品的时间、地点,而是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
本案中,刘宇该表演视频已上传到社交平台,且具备较高播放量。
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如果节目方作为组织者指定刘宇演出特定曲目,那么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即节目方是权利许可责任人。刘宇方也表示,已提前向节目组确认音乐版权。
至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根据具体情节来认定。总之,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未经版权购买不得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如存在节目组织者,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无组织者,则由表演者担责。
【相关案例】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分享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您发现本文有错误或侵权之处,请与碧海行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