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精神损失数额是多少?
法律上并未规定侵权导致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至几万元左右。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金钱赔偿并不是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两者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但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即由审判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后失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因侵权行为对其它人员造成了损害的,显然是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处理的,涉及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赔偿,涉及到精神损失的,可以按照精神损失的具体严重情况来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