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LLLP)直译为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在美国,申请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作为有限合伙(LP)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受《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RULPA1985)》与《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ULPA2001)》示范法原则的指导。
在美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一样,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行业。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将有限合伙(LP)与有限责任合伙(LLP)的优势相结合, 依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为例,不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人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自然人)也享有有限责任合伙(LLP)中普通合伙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即普通合伙人只对自己的过失给风险投资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普通合伙人在管理风险投资基金过程中产生的过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产生前,为了规避普通合伙人所要承担的苛刻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一般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设计,使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角色(见上文LP)。这种责任限制保护机制的设计,不仅使有限合伙内部结构复杂化而且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公司分得的合伙收益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削弱了合伙的税收优势。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则既可以行使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又享有有条件有限责任的保护。另外,这种受有条件有限责任保护的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重于董事的责任,这种压力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管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职责。因此,LLLP通过综合LP与LLP 的优点,实际上将LLLP主体形式的风险投资推向了更加类似于投资公司的位置,同时又能保有税收上的优势,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中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和不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