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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盗抵押权是否存在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良性运转,对于债务人为了借贷而通过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并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也就是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转移占有、不影响使用的性质,成为了民间借贷中最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抵押物被盗抵押权是否存在。

一、抵押物被盗抵押权是否存在

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被盗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将得到补偿费,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补偿费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补偿费上。

二、实现抵押权需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追及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 在抵押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及于抵权请求除去妨害。

第二,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追及抵押物对之行使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为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可否由法院依职权主动确认无效呢?我们认为,这里的无效是绝对无效的。因此,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确认该行为无效。

抵押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使用。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物被盗抵押权是否存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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