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明本单位失业人员姓名。
2.写明失业人员在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多少年。
3.写明离职原因,因本人意愿或非本人意愿与本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4.写明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5.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